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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法,向干扰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说“不”!案例选编(八)
  发布时间:2021-01-06 10:59:49 打印 字号: | |

陈某某暴力妨碍执行公务被拘留、罚款案



基本案情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冼某某与谢某某、陈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但陈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签收判决书。2018年12月3日,该院干警前往陈某某所在工作单位进行直接送达,但陈某某拒不在送达回证上签名,还辱骂干警。干警遂依法进行留置送达,陈某某当众将法律文书扔在地上,继续辱骂干警,同时用力推搡其中一名女干警并意图抢夺拍摄器材,阻挠拍摄取证。在干警多次告知和劝诫后,陈某某仍不停止,继而对另一名男干警推搡辱骂并用手扼住其颈部,其后又继续推打女干警致其颈部受伤并跌倒在椅子上,态度极其恶劣。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干警随即报警处理并向法院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公安民警到场后,依法将陈某某带回派出所协助调查。

处理结果


事件发生后,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经查看监控录像和现场调查取证,认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辱骂、殴打法院工作人员,暴力妨碍司法人员执行公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典型意义


送达作为诉讼的必经程序,贯穿于民事诉讼的立案、答辩、庭审、宣判等各个环节,是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的必要条件。本案中,陈某某在判决书送达过程中,当场将判决书扔到地上,并多次辱骂、推打正在执行公务的司法人员,在被带回派出所协助调查后仍不悔改。人民法院从严惩处暴力阻碍执法的行为,有力震慑了妨害诉讼活动行为人,坚决捍卫了法律尊严,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陈志文)

何某辱骂法官、违反法庭纪律被罚款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12月间,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何某与上海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当承办法官指出何某提交的证据与其主张矛盾时,何某因担心案件裁判结果与预期不一致,进而迁怒法官,多次写信、打电话侮辱法官,并在回避申请中使用贬损性语言侮辱法官。后何某在第三次庭审过程中再次辱骂审判人员,哄闹法庭,经法官提醒拒不改正,严重干扰了庭审秩序,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经教育,何某仍拒绝承认错误。

处理结果


何某公然辱骂法官、哄闹法庭,不仅是对法官人格尊严的侮辱,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其行为性质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何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决定。何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上海二中院依法维持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良好的法庭秩序是审判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本案中,何某不满于法官对其提交证据的分析进而担心案件败诉,不断写信、来电肆意辱骂法官,还在庭审中辱骂审判人员,哄闹法庭,经批评教育后仍拒绝承认错误。何某的行为不仅妨碍审判工作正常运行,更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依法对何某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切实维护了审判人员的人格尊严,有力保障了司法人员的履职权益,有效维护了法庭秩序,依法捍卫了司法权威。(陶爱晴)

孟某某扰乱法庭秩序被拘留、罚款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起诉孟某某离婚一案,经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后王某某再次起诉离婚,高密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开庭审理。庭审期间,孟某某不同意离婚,情绪激动,主审法官和法警对其进行了教育。孟某某不听劝阻,损毁了法庭护栏,并撕毁庭审笔录,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造成法庭秩序混乱,使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处理结果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认为,孟某某的行为扰乱了法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孟某某拘留七日、罚款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


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是国家法律和秩序的维护者,如果庭审秩序都得不到保障,更无法维护国家的法律和社会秩序。因此,对于干扰、冲击司法活动的行为,绝不能姑息,应依法予以惩处。(王 芳)

于某暴力阻碍送达被判刑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6日14时,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孙某等三人到德惠市吉地华府小区向于某及其前夫王某送达开庭传票,于某在法院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的情况下,拒不接受,持刀将孙某手部砍伤。经鉴定,孙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处理结果


德惠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于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于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近年来,妨害公务案件不时发生,国家工作人员在执法时经常会受到谩骂、威胁,甚至暴力袭击。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执法活动,危害到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损害法律的尊严。对此类案件公开审理、依法严惩,对于保障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具有积极的作用。(费璐明)

邢某某辱骂执行人员被罚款案


基本案情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对杨某某与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作出的判决生效后,邢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杨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邢某某仍不履行。2020年7月23日,法院执行人员到丹凤县竹林关镇竹林关村走访调查了解邢某某的财产情况,并电话告知邢某某将强制执行案件时,邢某某在电话中侮辱、谩骂法院执行人员。

处理结果


商南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于2020年7月27日对被执行人邢某某侮辱、谩骂执行人员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决定。

典型意义


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拥有崇高的权威,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

执法办案过程中,法官是否受到尊重,不仅关乎法官的人格尊严,更关乎司法权威。

对侮辱、谩骂执行人员的被执行人予以惩处,体现了法院依法保障履职干警人格尊严、维护司法权威的坚定决心和强有力措施。(曹振勇)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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